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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
录入:lawsonli  来源:Internet  时间:2011-7-21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近日,备受关注的云南“赛家鑫”李昌奎案有了重大转机。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详细]

相比起数日前云南高院高层的“冤冤相报论”、“公众狂欢论”、“标杆论”,突然而来的再审决定可谓是180度的大转弯。大部分的网友为此叫好,认为再审能够纠正二审的判决,让李昌奎不能逃脱死刑。然而,再审亦引发了不少学者的担忧,认为这是“更大的恶”,这是“民意干扰判决”。到底该如何看待再审?再审真的就能让李昌奎难逃一死?

 

 
 
 为什么是再审?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

李昌奎案刚曝光不久,云南高院就传出过会考虑再审。然而,当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抛出“李昌奎案十年后肯定成为一个标杆”的说法后,大概没人想到,云南高院居然这么快自打嘴巴,发起了再审。

所谓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对于此案来讲,为什么适用的是再审?

再审是否因二审程序有违规?

点评:目前没有证据显示二审程序违规,再审是因“量刑偏轻”

在再审决定书下达之前,已有诸多包括受害人家属、律师在内的人认为,二审在程序上就违反规定,所以需要推倒重来。如被害人父亲曾称,“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我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

不过,根据规定,二审是由被告即李昌奎一方提起的诉讼,应诉一方是公诉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至于二审判决书未送达被害人家属,虽然不近人情,但以此为由要求再审则说不通。

按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的说法,“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确实到目前为止,从事实、证据、程序等角度来看没有确认有问题的地方,说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也只是猜测。因此,本案再审的理由,只能是刑诉法第205条规定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具体的错误就是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中所说的“量刑偏轻”。

讽刺的是,本案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唯一的问题是“量刑失重”,而恰恰是这个“量刑失重”,让云南高院又不得不再审。…[详细]

为什么不是由最高法院复核?

点评:死缓复核由省高院复核

有网友感到奇怪,死刑案件不是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么?为什么不可以由最高法复核,将“死缓”变“死刑”?根据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法院复核的范围限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复核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由省高院负责。据该解释,核准死缓改立即执行是不可能的。最高法院要想干预这个案件,也只能提出再审。

为什么云南省检察院不是提出抗诉?

点评:只有最高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也有网友提出,既然云南省检察院不同意云南高院的判决,为何不来个有力度的抗诉,而仅仅是感觉上软绵绵的提出建议?

按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对于本案来说,只有最高检才能抗诉,同级只能建议。而既然本院院长已经自行提出再审,则无须出动最高检或者最高法。

但也有学者认为,非经检察院抗诉而来的再审会有潜在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李昌奎案非由检察院抗诉(即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再审时会不会加重刑罚,从死缓再变回死刑立即执行,就会加个问号了。

若再审真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否有可能违反再审不加刑原则?

点评:“再审不加刑”可以有例外

不过,既然云南高院自行决定要再审,那么自然会有改判回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但有法律学者提出,依据“再审不加刑”原则,再审是不能加重对李昌奎的刑罚的,若如此,则是“更大的恶”。

诚然,在法理上因为被告人相对于国家机器过于弱小,为保护被告人免于被法律武器多次侵害,因此各国普遍制定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有相对和绝对之分,在“相对再审不加刑”制度下,如果确实有不利于被告人的新情况,是可以再审加刑的。我国即如上面所引规定,检察院抗诉的再审可以加刑。

即便不是检察院抗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按此规定,再审加重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再审到底是适用“非抗诉一般不加刑”还是“非抗诉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就要让事实给出答案了。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由此可以判断,若觉得有可能会判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将会再次开庭,人们可以更深入监督这个案件。若云南高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则有可能成为继续判死缓的信号。

再审是“更大的恶”吗?
贺卫方教授不赞成再审引发争议

贺卫方:按法理建议维护终审判决

再审的决定已经做出,但再审究竟应不应该,成为连日来网上争论的焦点。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就成为反面意见的代表,他认为,“未见滇高院审判的程序缺陷或腐败因素;虽有抗诉等审监程序,仍以维持滇高院终审判决效力为宜。”在被问到再审合不合法的时候,贺卫方则称“符合现行法律,不合法理”。

贺卫方所谓的法理,大概是指“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此原则的出发点,是一个案件终审后国家的处罚权已经耗尽,已经形成了“既判力”。如果终审的判决轻易被改动,则会对法律的权威构成动摇,也会大大增加整个国家的司法诉讼成本。所以贺卫方认为,尽管此案判死缓是不妥,但并非“畸轻”,而且未见到云南高院审判有程序缺陷或者腐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维护终审(即二审)的判决效力。

贺卫方的说法本身就违反法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确实很重要,但在如今,人们对刑事审判的真实性不再像以前那样迷信,为了纠正司法错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都受到了再审制度的限制。再审制度虽然确实存在滥用的可能性,但毕竟是立法时确定的已经确定的制度。岂能说绕过就绕过?

正如贺卫方学生何兵教授所说:“按依我国刑诉法最高检可以抗诉,本院可以再审,最高法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贺教授莫非欲借此案废除死刑,然后一并废止刑诉法再审制度?再审制度确实问题大,但依贺教授法理,这是立法而非司法责任。”

按贺卫方一贯注重程序正义和法理的原则,轻易以“恶法”为“非法”殊为不妥。更何况,在如今的中国,再审制度虽有缺陷不少,是不是恶法还要两说。

是“民意干扰判决”摧毁法律公信力吗?

在贺卫方的微博中,他还对一位网友“民意太多地干扰判决,最终结果只能是更进一步地摧毁法律的公信力。”的留言表示感慨,显然他赞同这个判断。

确实,民意有干扰判决的可能,但在当今社会,首先让司法不能独立的岂会是“民意”和“舆论”?民众对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的过度关心,不是明摆着来自对司法公信力的担忧吗?司法公信力不是被民意所摧毁的——恰恰相反,民意是鉴别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度量衡。因此,将民意评论司法说成是摧毁司法公信力,就完全搞错了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因果关系。

因此,民众的焦虑源自于对司法不公的担心,再审程序对于消解民众的焦虑是很有必要的。

李昌奎再审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辽宁黑老大刘涌因再审被“斩立决”

改判的前景未必明朗

在2002年,曾有过一起让举国关注的再审案件,即辽宁“黑老大”刘涌的死刑案。辽宁高院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起全国舆论大哗,于是最高院发起再审,认为原判决中所说的刑讯逼供等不成立,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最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李昌奎的案子却有所不同,这并非由最高法提起再审,也并非最高检进行了抗诉,而是云南高院自行作出再审决定,在再审决定书中陈述的两条理由,一是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二是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虽然“量刑偏轻”可能就是云南高院再审的理由,但毕竟没有明确写出来——可以说,在再审决定书上,法院自己是否认为此案存在错误,是只字不提的。

而云南高院对于此案到底什么态度呢?从两位副院长的回应来看,他们始终认为此案的审理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此案也“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种极力维护二审判决的表现来看,不见得再审就会有所改观。毕竟,再审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也就是原来这些人组成。该案前景如何,恐怕还很不好说。…[详细]…[详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希望再审的判决书不要那么语焉不详

不管再审的判决结果如何,我们希望,至少判决书在陈述判决理由时不要那么语焉不详。对比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我们就发现,两审对事实和罪刑的认定完全一样,也同样认定了自首情节,但一个判死刑立即执行、一个却判死缓,理由是什么却完全没有呈现。…[详细]

须知当今世界,尽管还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即十分强调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判决理由。正如法国法律学者迪德所指出的:“法院不只是做判决而已,他们还必须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是在说明判决的正确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的或逻辑的结构。”

反观我国,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运用的、刑事判决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民众了解的非常少。这样的判决,民众如何能够信服呢?再审李昌奎案,希望能做个表率。


李昌奎案再审程序的开始,也是民众对司法恢复信心的开始,希望再审能展现出法律和法律人应有的姿态。

     摘自腾讯网2011.7.19 1731期《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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