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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黑老大"获刑20年
录入:lawsonli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7-1-10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宝安"黑老大"获刑20年

宝安法院判决建院以来最大涉黑团伙案,28名被告人一审全部被判刑

晶报讯(记者周维民林霖通讯员程方杰/文张定平/图)昨日,宝安法院对以陈小佳为首的2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全部成立。除为首者陈小佳获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外,该团伙其他成员均被分别判处长则18年,短则两年的有期徒刑。据悉,这是宝安区法院建院以来判决的最大涉黑团伙案。

犯罪事实封红包拜“大哥”

法院认为,以陈小佳为首的涉黑团伙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陈小佳犯罪组织长期纠集,已形成以陈小佳为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叶成龙、付立友、刘锋等固定的骨干成员,还有其他20余名成员,人数众多,且人员基本固定。该案多名被告人供述称他们曾经以封红包的形式,拜陈小佳为大哥,听从陈小佳的指挥,在公明、光明一带活动。事实上,陈小佳的团伙成员中的骨干分子在加入团伙时均是拜陈小佳为“大哥”,并根据陈小佳的指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其团伙中的一般成员,则是拜陈小佳团伙的骨干成员为“大哥”。这些人并不直接与陈小佳联系,而是通过一种层级领导关系最终听从陈小佳的指挥。

通过赌博敲诈非法获利

法院认为,该团伙不仅组织严密,而且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陈小佳等28名被告人通过实施赌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获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而获取的大量非法收入均用来维持团伙成员们的基本生活开支。在陈小佳犯罪组织的成员中,绝大多数被告人无正当职业,主要通过每天从陈小佳、林志成开设的赌场中支取高额工资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为生。非法经济利益的获取成为了该犯罪组织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

数名无辜群众受伤害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该团伙的另一特点。陈小佳及其犯罪组织成员们长期纠集、有组织地在宝安区公明、光明两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仅该案中起诉的三宗故意伤害犯罪就造成了数名无辜群众受到重伤、轻伤以上伤害。相关犯罪指控的证据表明,该组织的成员在陈小佳的领导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欺压一方、残害群众已经达到严重的程度。

一审判决主犯获刑20年

宝安区法院审判长昨日在庭上庄严宣判,被告人陈小佳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积极参加的”,其他组织成员属于“其他参加的”。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的控罪成立。

为此,判处被告人陈小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而其他骨干及成员则被判处长则18年,短则两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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