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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来深圳务工"八项注意"
录入:admin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6-9-9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注意一:“口头合同”不可靠

有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到市信访办上访,反映某公司老板招他们进厂时说好每月的工资有1500多元,但到发工资时只有几百元。工作人员问他们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人竟说:“我们是出来打工的,只要有工打,签不签劳动合同不关我们的事。”当工作人员向他们指出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时,竟有工人问:“我们国家什么时候制定了劳动法,我们怎么不知道?”从他们看来打工签不签劳动合同是无所谓的,一张嘴就是合同,就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从1995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8年多了,但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从投诉的案件中,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注意二:

追讨工薪要及时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明知老板克扣和无故拖欠了他们的工资,短则几个月,长则半年,甚至有1年多的,不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有一批外来务工人员给包工头干活,包工头每月只给他们发一点生活费,被拖欠几个月工资不向有关部门反映,半年后等到工程完工,包工头拿着工程款悄悄溜走了,这些人吃住无着落,才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追讨工资。包工头不见了,有关部门无法进行协调,劝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却叫嚷时间长太,无法接受。当工作人员问他们老板只叫你们干活不给你们工资为什么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时?他们的回答很简单:“我们只知道干活,相信老板会给我们工资的。”

注意三:

不要怕被“炒鱿鱼”而忍让

在劳动争议中,有相当一部分务工人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而是怕没有活干不敢投诉,不敢申请劳动仲裁。有的不良老板掌握到务工人员的心理状态后,长期损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给或者少给加班费等。深圳某公司拖欠300多名劳务工3个月工资和6个月加班费共计几十万元,老板溜走后,务工人员才到有关部门上访,给有关部门在处理上带来一定的难度。当工作人员问他们为什么不早点反映问题时,他们说:“早点反映,怕老板不给我们做工,就没有活干了。”

注意四:“仲裁”不是“终裁”

一些单位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间长,一时难以支付;一些单位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老板溜之大吉,只留下一些机器设备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是难以进行协调处理,无法为他们追回工资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先由务工人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并等到仲裁书生效后(在15天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有不少经过劳动仲裁的务工人员,刚拿到仲裁书跨出“仲裁门”,就进“法院门”,要法院帮他们强制执行。法官告诉他们仲裁书没有生效不能执行时,他们就说法官“不为民办事”。接着,他们又拿着仲裁书拥到市政府上访,说没有部门管他们。有一家公司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数额比较大,经劳动仲裁他们胜了,他们刚从劳动仲裁部门拿到仲裁书,接着就来到市政府上访。工作人员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他们等到仲裁书生效后,如果老板不履行仲裁裁定,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他们就是听不进去,不愿离开。

注意五:不要交押金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可是一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求职人员收取报名费及押金,求职人员老老实实将钱交给用人单位。去年,我市发生多宗按摩行业的劳务工集体上访事件,原因大都是由于用人单位收取劳务工大量的押金后引起的。据笔者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务工时,首先收取劳务工少则一二千元,多则四五千元的押金后,才让劳务工上岗。有的用人单位向劳务工开具了“收款收据”,有的单位根本不开发票。如某按摩中心在招收按摩工时,收取了每人2000元的押金,没有开具票据,有的按摩工要离开该中心要求退回押金时,老板板着面孔说没有收取他们的押金,你们说我收了押金就拿证据来。从而引起大批按摩工到市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后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该按摩中心老板不得不承认收取了按摩工的押金,后如数退回。当笔者问这些按摩工知不知道用人单位在招工不能收取押金时,他们都说不知道。

注意六:工伤申请要及时

有位务工人员受伤后经过治疗出院,他要求老板工伤赔偿,老板说他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不是工伤,就是不给赔偿。他这才知道工伤是要经过认定的,1年后他才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告诉他已过时效不能认定时,他却到处上访,说有关部门不管他。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大部分务工人员不知道有这个规定,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

注意七:不要找黑律师

一家建筑工地老板拖欠几十名工人几万元工资,工人分别到市信访办和市劳动局上访,有关部门为了让工人早点时间拿回工资回家过春节,立即通知该工地上级主管公司负责人前来协助处理。后经各方面的努力,主管公司马上对工人数量和工资进行核实,双方认可签字后,主管公司答应第二天上午将全部工资发放完毕。这一消息被几位黑律师得知后,认为可以在这些工人身上捞点“油水”。第二天上午,几位黑律师很快找到这些工人,口口声声说为他们可以多拿点钱,并带着他们到有关部门再次上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识破黑律师的真面目后,劝告他们要按规定依法办事时,部分工人还指责工作人员“官官相护”,有的工人还在接访场所起哄。当黑律师偷偷溜走后,工人们才意识到他们想在自己身上捞点“油水”。工资如数拿到,工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这一事例告诉工人们,黑律师不可靠,也不可信。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需要请律师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去请,以防上当受骗。

注意八:莫忘学法用法

由于不少劳务工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恰恰给一些不良老板钻了空子,这是劳动争议引起大量劳务工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市信访办工作人员呼吁广大外出打工的劳务工们要学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法规的宣传,如街头、工地、工厂密集区等地设立劳动法规宣传栏,新闻媒体开辟劳动法规宣传窗,开展法规宣传竞赛活动等。此外,有关部门也要不定期地进行劳动用工检查,对违反规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随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不给工人加班费和招工时收取工人报名费及押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于众。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积极举报、投诉损害工人合法利益有功的人员实行奖励制度等。这样才能有利于提高工人们的法律法规知识。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对于“欠薪”的不少瓶颈问题都有突破,如规定了劳务工即使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也可以追讨欠薪;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或无故拖欠工资,可视情节处以1至5万元的重罚,欠薪企业除需即时支付员工全额工资外,还要多付25%的补偿金等。

专家认为,长期以来,“欠薪”问题不仅伤害着被欠薪者,也困扰着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甚至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规的支持,这一问题一直难以根治。如能出台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不仅便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也必能更好地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遏止欠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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