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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张思之专题之二:为“四人帮”辩护
录入:admin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8-2-29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为“四人帮”辩护

 

 思之先生重返律师界是在1979年7月,次年出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同时兼任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主管全市的律师业务。先生复出后办的第一个案子便是为举世瞩目的“两案”主犯辩护。

鉴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人民的感情,没有律师愿意为这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魔鬼辩护。结果时任北京律协副会长的张思之先生,不得不勉为其难,担任辩护组长。

律师们同样是林彪、江青集团的受害者,同样为他们被绳之以法而由衷欢呼,然而历史偏偏把他们推上为两个集团主犯辩护的法庭,却丝毫不理会这些罪犯恰恰也是他们、乃至他们至爱亲朋蒙受劫难厄运的制造者!私人的恩怨,亲情的恩怨,全体国民的恩怨,与职业信条的矛盾,在他们内心剧烈冲突。

感情冲突,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使律师们望案生畏的,还在于林彪、“四人帮”案件的特殊和复杂。“两案”发生在“文革”期间,当时的基调是“党内路线错误被林彪、‘四人帮’利用了”,因此林、江等人的罪行,同党内的路线错误是分不开的。然而律师没有被赋予判定是路线错误抑或犯罪行为的权利。这一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政策把握的繁难,同时也决定了律师没有太多的发挥余地。

1980年10月23日,京郊秦城监狱传出消息,江青向监所方面提出要求:“请律师替我说话。”后来,又指名由史良辩护。当时史良年事已高,走路都要人搀扶,根本无法出庭。江青最后同意见见法庭指派的律师。

可谁愿意为这个不可一世、作恶多端的“女皇”辩护呢?

11月12日下午,一个无可更改的决定落到张思之先生头上:明天上午,与专攻刑法学、来自华东政法学院的朱华荣一道去见江青,弄清楚她想见律师的真实意图。如果她愿意请律师出庭辩护,就全权承担下来。对这一决定,思之先生是有一定思想准备的,身为组长,不接最棘手、他人最不愿接受的委托,还用什么去说服他人呢一向不在工作任务面前游移的他,此刻头脑中闪过的,竟是一句禅语,“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第二天在监狱会见室里,江青旧话重提:“我请史良,是因为她敢替我辩护,至于你们……”她吞而不吐的,显然是“大概没那个胆量”的挑战性语言。转而又说:“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得学‘九大’报告、‘五一六通知’、‘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文件,不可能替我辩!”

“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东西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要求委托律师辩护。”思之先生感到她简直是在胡搅蛮缠。

“我讲过多少次,我身体不好,易忘,易激动,有时感情一激动就说不出话来。因此想请个顾问,在法庭上好替我说话;我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同顾问商量。”

“这个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替你说话,不是律师的职责。这种出格要求不可能被接受。但作为辩护律师,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只要与案子有关,都会做出答复,这也可以说是起到了顾问的作用。”思之先生耐心地告诉江青。

言来语去,思之先生已经洞悉江青在试图控制此番交谈,决定不让她牵着走,再次追问她是否打算请律师辩护。江青好像在极力躲闪正面回答,又把话岔开说:“我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可不是让你们跟我辩。”她自以为抓住了理,接着说:“他们,就是叶、邓,我的立场与他们不一样;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他们已经走得很远了……”

“你的话离题太远了!”思之先生感到不能让她这样东拉西扯,再次制止她,“把你的结论告诉我们,请律师,还是不请

“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做我的律师”江青终于失去了耐性。会见后,江青找到监所负责人说:“今天来的律师,一看就知道是代表官方的。那姓张的律师,是什么长字号的,本身就是官方成员,看他那么凶,怎么可能为我的案子辩呢

离开秦城监狱时,同行的人都已经清楚,江青辩护律师的荆棘之冠,轮不到张思之戴了。组员们对张思之说:“江青把你便宜了。”

然而思之先生并未被彻底地便宜掉,从秦城监狱回来当晚法庭便找到他。来人对他说:“李作鹏要求辩护,他曾经是搞密码破译的,脑子转得特别快,得找个专职律师对付他。正好江青不请你辩护了,你就准备为李作鹏辩护吧。”

李作鹏见到张思之和另一名辩护律师苏惠渔时,表示是自己的罪绝不推脱。他说:“我有罪,有责任,我敢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判罪也接受。”接着又表示,不是他的罪,不能要他负责。他说起诉书中提到一个叫“雷永通”的人之死,可他对此没有责任。这一点许世友可以作证,萧劲光也了解内情,如果考虑他俩的地位不便出庭作证,希望请许夫人出庭证明一下。谈话的时间不算太长,张思之已经感到李作鹏的脑子的确好使。

参与辩护的律师阵容,可以说是相当强有力的。当他们在短暂的时间内,把各自负责的案情仔细地理了一遍后,立即发现了起诉书中的一些不实指控。

在几乎每日一次的辩护组碰头会上,为姚文元辩护的韩学章、张中,首先指出了起诉书中对姚文元的部分指控不能成立。起诉书第46条认为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其中指控姚文元的依据,是1976年5月7日,他在谈论天安门事件时讲道:“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说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可事实是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是在当年10月间,“四人帮”感到行将覆灭才着手的垂死挣扎,而姚文元讲这番话,却是在“四人帮”猖獗得意之际,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起诉书第34条指控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镇压群众,导致武斗流血。而根据当事人王效禹的供词,只有张春桥说支持王,姚文元事先并未表态,事后才说了句庆贺的话。显然,他不该负挑起事端责任。

但当时韩学章、张中对是否提出反驳,拿不定主意,因为起诉书是经中共中央上层审阅的。辩护组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提出反驳。中央的精神是要使此次的审判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主管“两案”审判的彭真也指示:“不仅要辩护,而且要很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不驳回明显失实的指控,不依法解脱被告不成立的“罪责”,被告内心难以诚服,也不能使最终判决在法律上长久立得住,同时还是律师的严重失职。

也是在碰头会上,律师们还认为:起诉书第8、第10条指控——被视为对“四人帮”审讯突破口的王洪文“长沙告状”,在党内组织上是合法的,不能构成罪行。1974年10月筹备四届人大会议期间,江青、张春桥为了在此次会上谋取更大的权力,怂恿王洪文到长沙,向正在那里的毛泽东告状,诬陷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而当时江青、张春桥在党内都有合法的地位,他们和王洪文、姚文元等政治局委员在钓鱼台共同商议问题,然后让党内排名在周恩来之前的副主席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诬陷周恩来、邓小平的,可斥之为心怀鬼胎,可斥之为暗中作祟,但却不能视为罪行。因为政治局委员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在组织上没有丝毫不合法理之处。如若这也算是罪行,则党内生活就无法进行了。

辩护组随即将这些认识,反映给“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采纳了律师们的意见,结果在开庭后,对姚文元做法庭调查时,就不再提在济南挑起武斗、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的问题。姚文元对此十分感激,因为当时他和陈伯达怕死心理反映得最明显,而上述罪名如若成立,无疑向死神更贴近几分。关于“长沙告状”的指控,也在判决时取消了。

至于李作鹏的罪行,起诉书第18条、第32条,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总参谋长罗瑞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的罪行。但忽略了李作鹏罪行是经林彪授意和督促后犯下的。林彪突然发难要置罗瑞卿于死地前,一再命秘书和叶群打电话给李作鹏,叶群露骨地说:“罗瑞卿有野心,想当国防部长”,要他揭发。李遂找王宏坤、张秀川整了揭发罗瑞卿的材料。

1967年初春,林彪亲自找李作鹏,说要搞一个军内两条路线斗争的东西,指示李提供海军两条路线斗争的材料,点了苏振华等人的名,明确“要采取列举事实的办法”,“很快搞出来,三天交卷”。李三天后把“卷”交给叶群,点了12个人的名,使之遭受迫害。而从这以后,李作鹏陆续点了更多的人,他们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批斗。

以上罪责李作鹏无可推卸,需加以甄别的是他并非主动犯罪,而是追随犯罪。在李的罪责中,取证最多的,是篡改周恩来指令,使林彪乘机从山海关机场出逃。1971年9月12日晚,周恩来得知256专机被秘密调往山海关后,立即要李作鹏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256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飞”。

9月13日0时20分,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发现异常情况,打电话给李作鹏,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竟要场站直接报告周恩来。后飞机强行起飞,已滑向跑道,赵雅辉副站长向李作鹏紧急报告,他回答:“就这样吧。”未予制止,致使林彪得以乘256专机出逃。

人证物证俱在,李作鹏有心放林彪出逃是显而易见、不容抵赖的。张思之、苏惠渔也认为此事如钉在板,没什么可辩的。但另外某些对李作鹏的指控,则证据明显不充分。例如1971年春,林立果根据与林彪的密谋,拟定了武装政变的方案。9月初,李作鹏将从武汉部队政委刘丰处得到的毛泽东南巡讲话,密报黄永胜。黄即转告林彪、叶群,促使他们“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经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告黄南巡讲话怀有促使林彪决心对毛泽东下手的动机;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的谋划及行动。因此一切与谋杀毛泽东相关的罪责,均无须李作鹏分担。

再如对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指控,经调查,该阴谋在策划时,李作鹏毫无所知,决定实施时,其步骤是:由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以林彪名义,电邀黄永胜去机场,再通过黄出面电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由江腾蛟、王飞等“裹挟”前往广州。与南逃广州另立中央阴谋相关的人证物证,都证实李作鹏不曾与谋。

经核实分析了大量案卷,张思之、苏惠渔将他们形成的上述见解,写进了辩护词。

有人说,那时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只是念念而已。思之先生则认为不尽然:“辩词的确经过‘上面’审阅。但律师的作用是有所体现的。我们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此案在中国也是史无前例的,太特殊了。作为辩护人,我一再坚持的几点要求,最后宣读的辩护词中基本保留了。除了前面讲到的申辩外,我坚持写上‘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不是多余的废话,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律师有责任发表见解并要求法庭予以确认,从而加强律师制度对审判活动应有的广泛性的监督作用。另一点是应考虑李作鹏‘早年革命的历史’。辩护词中这个意思表示得极其委婉,因为在当时说这话太艰难了。人们对动乱祸患记忆犹新,把许多怨恨集于他们身上,对‘文革’的反省也未深入到今天这个层次。若晚些年审理,我们的处境或许会好一些,当时能达到这个水平,的确不该再给予苛责,律师的作用是有所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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