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介绍   ┊  律师论坛   ┊  法律咨询   ┊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深圳律师风采行业动态 >> 行业动态 >> 查看文章
深圳宝安律师网:律师上书人大制裁明星虚假广告 没收收入并罚款
录入:lawsonli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7-3-19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首页

律师上书人大制裁明星虚假广告 没收收入并罚款

李国惠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减肥茶”涉嫌虚假宣传后,作为产品的广告代言人,郭德纲和“藏秘排油减肥茶”一起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两天后,针对这些年来层出不穷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北京一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呼吁对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应该惩罚。

    昨天,记者连线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对话了这位上书人大、建议修改《广告法》的律师。

    新报:你是怎么想到要上书全国人大,提出应修改《广告法》的?

    刘晓原:这些年来,我发现越来越多的社会名人担任企业广告代言人,他们利用名人身份和影响力,为企业的产品进行广告推荐。但是,由于有些企业故意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名人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尤其是现在虚假广告泛滥,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做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工商执法部门对此行为不能进行处罚。在发现法律规定有漏洞的时候,我感到自己有义务向立法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

    新报:你对《广告法》提出了哪些修改建议?

    刘晓原:我国《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和要求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第37条、38条,但是按照这两条规定,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只能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只能要求推荐虚假广告产品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虚假广告中,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的名人(个人),是不是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呢?因为消费者购买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接受虚假广告中所宣传的服务,是基于对名人的信任,也是听信了名人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因此,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和调整,既不利于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也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欧美等国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制订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我建议对现行的《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进行修改,对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要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报:有人认为广告代言人并不具备鉴别广告真伪的专业能力,所以让他们也承担责任不太公平,你怎么看?

    刘晓原:我认为,作为一个代言人,即使没有专业的鉴别广告产品真伪的能力,也要尽到注意义务,他们接到广告推荐业务后,首先应当审查广告是否合法,有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批准,还应审查产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书,广告词是不是夸大事实。不能仅听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单位一面之词,他们让怎么说就怎么说,也要有一个自己的判断力。

    新报:那么提出建议后,你期待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刘晓原:我想会得到人大的回复的。不过我只是提出一个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如果以后接连不断发生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话,《广告法》肯定会增加对广告代言人的处罚的。

    天津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齐恩平教授

    北京这位律师的做法值得赞扬,但是,看广告代言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必须得看他们是不是故意夸大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某些事实,看他们的虚假宣传是不是明知的故意行为。否则的话,一概让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就不公平了。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

    如何确定明星在代言中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首先,明星的范围如何确定?如果明星广告代言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也要同《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一样,明确明星或名人的范围。其次,要看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是特定商品或是普通的流通商品,现实中明星所做的代言遍及各个领域,应根据代言商品不同进行责任区分。第三,明星代言与普通人代言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区分。

    □记者观点

    明星代言谁来把关

    记者王渐李柏彦

    央视3·15晚会曝光“藏秘排油减肥茶”涉嫌虚假宣传。作为其广告代言人的郭德纲,即使再发表声明,即使再有众多的“纲丝”力挺,也是难逃“协骗”的名声。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明星代言”这个问题上,由于不知道产品的真实情况而遭受牵连,郭德纲们也是受害者,但如果在代言前就把好了这道关,或许这些明星也不会“有苦难言”了。

    昨天,有律师说,在现行的《广告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当某种产品违法违规的时候,其代言明星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过,假使明星代言的广告没出问题当然是好,不论是产品还是明星,可以说是双赢,但产品一旦出问题,其代言明星肯定要遭受牵连,法律上的没有,名誉上则是肯定的。

    相信一些明星们大概不明白某件商品商标右上方的R是什么意思,TM又是什么意思。而作为产品广告策划方所玩的文字游戏,也足以让明星们“找不着北”。

    明星们成天“日理万机”,让他们再在代言前去学学法律,认真解读法条恐怕有些强人所难,不过类似这样的事情完全可以交给经纪人,交给自己的律师。只有有人来把关了,明星才不会上当,那些伪劣假冒,哪怕是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才不会“以明星的名义”。

    明星代言本无错,错就错在不了解产品,错就错在被商家忽悠,错在代言后成了“教唆犯”。把好这道关,明星有责,经纪人有责,职能部门也有责。
 
点击次数:   【 打 印 】【 关 闭
上一篇:深圳顾问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作用
下一篇:深圳宝安律师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网站历史 | 友情链接 | TOP


深圳李继承律师版权所有

Email:lawsonli@tom.com,tel:0755-81383781,27789855,13827462206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四区龙井路85号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218室
Copyright 2006 lawsonli.com  AllRights Reserved
设计维护:sz001.com.cn
粤ICP备06098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