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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录入:admin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6-12-2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向国内外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PCT国际申请的申请费用资助。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或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四)涉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类);(点击下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及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即105表)和检索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PCT申请资助应在缴纳申请费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分两个阶段资助: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在深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PCT受理通知书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核准的专利资助汇总金额核拨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年度专利资助总额确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109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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