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介绍   ┊  律师论坛   ┊  法律咨询   ┊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深圳交通事故案例咨询 >> 交通知识 >> 查看文章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录入:admin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6-6-5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1.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点击次数:   【 打 印 】【 关 闭
上一篇:已经没有了
下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网站历史 | 友情链接 | TOP


深圳李继承律师版权所有

Email:lawsonli@tom.com,tel:0755-81383781,27789855,13827462206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四区龙井路85号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218室
Copyright 2006 lawsonli.com  AllRights Reserved
设计维护:sz001.com.cn
粤ICP备06098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