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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枪事件”暴露警方应急软肋
录入:admin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6-5-25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3月2日,广东省江门恩平市发生了一起特大恶性凶杀案。案发数分钟,接警的两名警员赶到现场,在与凶犯对峙时,苦于手无寸铁,民警返回派出所取枪、求援。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再次行凶,终致一家4口人分别被凶手两次砍伤致死。(民主与法制时报5月22日)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失败的处警事件。在犯罪嫌疑人持刀行凶、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下,警方未能完成制止犯罪行为、保护群众安全的法定职责。为此,受害人家属准备起诉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并要求给予赔偿,也在情理之中。

  综观此案中的警方表现,110在接报警后能够立即指派当地派出所出警,派出所民警也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并着手制止犯罪。只不过,面对手持凶器、穷凶极恶的歹徒,两民警手无寸铁,从而选择了退却,并返回派出所取枪。十几分钟后,民警们重返现场,但惨剧已无可挽回。对此,我们有理由谴责两位民警的胆怯与无能。但在法律上,除非有充分的根据,能够论证两位民警除了选择殊死搏斗,而不能别有选择,否则,能否认定警方系“不作为”,在法律上仍有许多可商榷之处。

  但无论如何,如此糟糕的表现仍足以让警方蒙羞。由此,让人联想起去年9月河北省河间市发生的一起犯罪嫌疑人追打警车事件,二者几乎如出一辙,都与民警处警时没带枪支有关。以往,我们总把这个问题归结为基层装备不足、枪支管理太严。但从这起“取枪事件”看,派出所显然是配备了枪支的。而且,根据公安部《110处警工作规则》之规定,此时民警处警携带枪支,不仅合理而且应当。因为,在110接到报警时,报案人已明确告知警方“梁瑞辉拿刀砍人”了。再联系到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袭警事件,可以看出,一线执法民警所缺乏的往往并非枪支和制度,而是带枪、用枪的意识和能力。

  不仅如此,“取枪事件”还暴露出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的软肋。根据公安部《110处警工作规则》,两名民警在力量悬殊、无法控制事态的情形下,“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而并非耗费十几分钟去“返回取枪”。再如上述提到的河北省河间市嫌犯追打警车事件,也暴露出同样的问题。如果能在案发之初,警方能够迅速调集警力予以增援,并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力量予以反击和围捕,则两起案件都可能是一场漂亮仗。

  另外,根据5月16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的介绍,我国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为婚姻问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等引起的。因而,相当多的命案均属突发性、激情性犯罪,对付这类犯罪,立足于事前预防和及时制止,才是上策。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求处警民警机智勇敢、技能高超外,更需要建立一种由110主导的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快速应急机制作为保障。 “取枪实践”则表明,在“命案必防”上,公安机关仍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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