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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录入:lawsonli  来源:Internet  时间:2013-1-7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美国"新百伦"状告泉州"纽班伦"获赔48万元
 新百伦(New Balance)是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运动品牌,有“总统慢跑鞋”之称。其最醒目的标志是鞋子上大大的英文字母“N”。然而,新平衡公司发现,福建泉州一家名为纽班伦的体育用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也使用了近似的英文字母“N”,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据此,美国新平衡公司将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泉州纽班伦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纽班伦公司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赔偿48万元。

  1983年,新平衡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175152号“NB”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上述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内。新平衡公司生产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标识。新平衡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后,先后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等全国各地开设多家专卖店。2004年开始,新平衡公司及其相关企业陆续在《精品购物指南》、《上海壹周》、《鞋帮》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广告中大量突出宣传了“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新平衡公司称,其产品自上世纪80年代通过代理商进入中国,当时曾将“new balance”翻译为“纽巴伦”作为其产品中文名称对外使用。2004年前后,新平衡公司启用“新百伦”作为产品中文名称,此后再未主动使用过“纽巴伦”。新平衡公司发现,福建泉州一家名为纽班伦的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也使用了近似的英文字母“N”。美国新平衡公司将泉州纽班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合理开支8万元在内的损失50万元。

  泉州纽班伦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中使用“纽巴伦”作为店招,销售其生产的运动鞋。泉州纽班伦公司在原审判决后,取得了第4236766号商标注册证,依法享有在第25类鞋、运动鞋、足球鞋等商品上使用“N”商标标识的权利,故纽班伦公司认为,其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N ”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新平衡公司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近似标识,客观上亦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且纽班伦公司对其"N图形"标识的使用超出了其所主张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核定的使用范围。故纽班伦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纽班伦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纽班伦公司停止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综合考量新平衡公司的商誉,纽班伦公司的主观恶意、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新平衡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纽班伦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48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该起案件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何渊法官告诉记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则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装潢。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模仿,而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

  新平衡公司主张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纽班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仍在其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纽班伦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纽班伦公司应当就此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纽班伦公司在本案中以其系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相抗辩。但涉案新平衡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权利形成时间早于纽班伦公司注册商标的形成时间。纽班伦公司即使需在运动鞋两侧的特定位置使用注册商标,亦应当充分考虑到与新平衡公司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相似性,在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应采取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法使用注册商标,对已经在先形成的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利予以避让,以避免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中国法院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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