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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被辞获187万补偿 高额补偿金全国罕见
录入:lawsonli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6-7-30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副总裁被辞获187万补偿 高额补偿金全国罕见 
 来源:北京晚报 


    原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副总裁年近52岁的任先生,在公司与港方重组并改名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后半年,被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之后任先生将嘉里大通公司诉至法院,索要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87万元,此外还要求公司为他转移档案,并支付他9个月的工资损失及保险100余万元。昨天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嘉里大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任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68万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2.34万,共计187万元。据悉,被法院认定的如此高额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全国也属罕见。

    据任先生讲,他1985年便到大通公司工作,是其七位创始人之一,2002年时成为该公司副总裁,2005年1月21日公司与港方重组后,他被调升为公司的高级顾问,年平均工资达124.68万元。2005年8月5日,公司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之后他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对他离职后须履行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而公司也依《协议》约定,向他支付了一次性经济补助费30万,但却迟迟没有支付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嘉里大通公司开庭时表示,由于任先生在公司任副总裁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出资成立了与公司属同业竞争关系的另外两家公司,分任高层职务并参与经营,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所以公司才作出解除其职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并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了任先生。因此,该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及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任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虽然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的规定,但该公司并未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所主张的因此终止劳动关系,且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任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所以该公司应向任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于该公司未依法支付这笔款项,因此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链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适用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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